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文評吳亦凡事件:“演藝人員是社會文化價值觀念傳播的重要主體,社會公眾對明星藝人的道德品質寄予更高要求。對于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演藝從業人員道德品質、職業操守,以及相關輿情,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道德自律委員會始終保持高度關注。
無論法律制裁,還是自律懲戒,都需要依據事實,不能僅憑網絡“爆料”。演藝人員如若觸犯法律自有法律嚴懲;在不觸碰法律底線的基礎上,如若違背公序良俗并造成惡劣影響,行業自律懲戒也絕不會手軟。”
標簽: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 法律制裁 自律懲戒 依據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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